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一部刑诉〔2019〕107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3196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街**号,住北京市东城区**街**号。1998年4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1993年1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9年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与原判故意伤害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二个月零四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零四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09年1月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被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3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颜某某(别名“小北”),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84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乡**村**组**号。2014年11月因赌博被行政拘留三日;2016年4月因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被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6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平谷区**镇**路**号。2015年5月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八百元罚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61993********,汉族,大专文化,案发前系北京**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平谷区**镇**路**排**号,住北京市朝阳区**里**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颜某某、李某甲、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3日、9月4日已分别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法律帮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17日至11月1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3日至10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颜某某、李某甲、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颜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陈某某租住的北京市东城区**街**号平房内,设置电脑、电视、“水箱”等设备,召集被告人李某甲、刘某某、李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前来坐庄,长期招揽参赌人员来此从事“百家乐”赌博活动,并从中获利。被告人李某甲、刘某某、李某乙作为庄家操作电脑为参赌人员下注,按一定比例进行赔付。2019年6月3日21时许,民警在东城区**街**号**房内将被告人陈某某、李某甲、刘某某及其他参赌人员查获,现场缴获赌资合计人民币3.6万余元,用于赌博的电脑、电视、“水箱”等设备一并扣押在案。被告人颜某某于2019年7月15日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赌资人民币照片等;2.书证:扣押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颜某某、李某甲、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辨认笔录:陈某某、李某甲、刘某某的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现场抓获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颜某某、李某甲、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颜某某、李某甲、刘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颜某某、李某甲、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京媛
代理检察员: 王丽娟
2019年12月12日
附注:
1.被告人陈某某、颜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刘某某现在其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共十五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量刑建议书一份、换押证二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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