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公刑诉〔2019〕231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021985********,汉族,中专文化,淄博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实际合伙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小区**号楼**号。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18年11月26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9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821989********,汉族,中专文化,淄博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禹城市**号,现住德州市德城区**室。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18年12月6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9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日、6月15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以来,被告人颜某某和陈某某合伙成立淄博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人为陈某某。颜某某为偿还个人债务,先后以顶名贷款为由,联系刘某丙、强某某、苏某某、赵某某、于某某、王某甲、尹某某、曹某某、刘某丁、王某乙等11人顶名,并提供虚假材料向某某租赁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申请办理车贷。待车贷下放到淄博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公帐户后,由陈某某转账到颜某某指定账户,用于购买贷款车辆、归还前期借款及个人消费等。截止案发,共购买车辆9部,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涉案车辆4部。经查,被告人共骗取某某公司总计人民币275.75万元,造成公司损失167.66万。同时颜某某、陈某某还以三折购车为由,骗取被害人田某某人民币2.76万元,骗取被害人高某乙人民币3.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银行流水、办理车辆贷款的资料等书证:2.证人于某某、李某甲、刘某甲、高某甲、刘某乙、陆某某、董某某、时某某、刘某丙、强某某、于某某、赵某某、王某甲、刘某丁、王某乙、曹某某、尹某某证人证言:3.被害人李某乙、田某某、高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颜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陈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虹
2019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颜某某、陈某某现羁押在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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