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一部刑诉〔2020〕313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9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队**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21992********,回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镇**村**号。2008年7月因盗窃行为被行政拘留五日;2008年12月因盗窃行为被行政拘留十日;2009年4月因盗窃行为被劳动教养一年;2011年2月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行政拘留五日;2012年3月因盗窃行为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7年12月因盗窃行为被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上述二名被告人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1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3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至本市闵行区**路**号**网吧,以在网吧内打游戏的被害人张某甲、侯某某声音吵闹为由无端滋事,继而双方发生口角争执。嗣后,被告人陈某某纠集被告人马某某到场,陈某某拍打张某甲头部主动挑起事端,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期间,被告人陈某某持随身携带的弯勾水果刀朝侯某某面部、颈部连划两刀,被告人马某某在陈某某持刀行凶时控制张某甲,致张某甲面部、颈部、双手等多处被陈某某划伤。经法医鉴定,侯某某遭受外力作用致面部单个创口长度6.0cm以上、颈部单个创口长度10.0cm以上,均构成轻伤一级;张某甲遭受外力作用致面部多个创口长度累计10.0cm以上,构成轻伤一级,颈部多个创口长度累计8.0cm以上,构成轻伤二级;致手两处创口长度累计1.5cm以上、手肌腱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当日,被告人陈某某、马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未作有罪供述。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侯某某、张某甲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二人被陈某某、马某某殴打致伤的事实。
2、证人杨某某、张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陈某某、马某某与被害人侯某某、张某甲发生冲突的经过。
3、证人于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拖鞋被陈某某抢走,看见马某某身上有血迹的事实。
4、证人王某某、顾某某的证言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陈某某、马某某的到案经过。
5、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监控录像证实,被告人陈某某、马某某作案经过。
6、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7、公安机关开具的《验伤通知书》及医院检验情况记录、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的伤势。
8、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刑释证明》及公安专业档案卡片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马某某的前科情况.
9、被告人陈某某的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有罪供述及辨认监控截图的照片。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马某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浦娟娟
检察官助理李佶励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马某某现均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二份
5、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质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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