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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马某某盗窃、抢劫案)_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管检一部刑诉〔2020〕36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70********, 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河南省武陟县**乡**村**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7日被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抢劫,于2020年5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20年6月22日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6月23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67********,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河南省尉氏县**乡**村**组。曾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11月5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5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抢劫罪、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马某某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百荣世贸商城北出口处,见被害人陈某民停放在此的一辆蓝色绿驹牌电动车未上锁,遂趁四周无人,将该电动车盗走。经河南科健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鉴定,上述电动车价值2420元。二人推着电动车行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四环与京广快速路交叉口时,被陈某民发现并拦下,期间,陈某民拉着马某某不让其离开现场,陈某某为抗拒抓捕,上前将陈某民胳膊咬伤,又捡起一块水泥地砖将陈某民右手砸伤,后陈某某、马某某得以逃脱。

同年5月29日7时许,陈某民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四环与南荆路交叉口一货车内发现陈某某、马某某,后陈某民报警,民警赶至将二人抓获。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现被盗电动车以追回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

(1)到案经过;

(2)报案材料;

(3)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

(4)被害人提供的绿驹电动车销售专用票;

(5)郑州仁济医院诊断证明书;

(6)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河南省武陟县看守所出具的证明、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各一份;

(7)年龄证明;

2. 被害人陈某民陈述;

3. 被告人陈某某、马某某供述;

4. 河南科健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

5. 辨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马某某均有前科劣迹,均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钟润华

                                 代理检察员:毛盈君

                                 二○二○年九月八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马某某现住河南省尉氏县**乡**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2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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