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高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409811990********,汉族,无业,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镇**村,现住本村,2017年11月14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7日被高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高阳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高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6日被高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507221991********,汉族,无业,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镇**村,住本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7日被高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高阳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高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6日被高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4年8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507221994********,汉族,无业,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镇**村,住本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7日被高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高阳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高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6日被高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马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经被告人陈某某介绍,被告人黄某某、马某某为他人将犯罪所得转换成现金并获取利益。2020年2月24日下午,被害人单某某的丈夫任某某在网上出售游戏账号,后被人以出售账号的资金不能提现需要解冻为由诈骗人民币13600元,经调查资金流向,被诈骗款项由被害人单某某账户转入黄某甲账户后,最终转到马某某及黄某某使用的刘某某银行卡内,被告人黄某某、马某某于2020年2月24日将该款项提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5、辨认笔录;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马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协助将财物转换为现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伟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陈某某、黄某某、马某某现羁押于高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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