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6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镇**街**村**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22231994********,回族,文化程度中专,务工,暂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路**栋**号**(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乡**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 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马某某通过在微信群寻找招工信息或主动发布务工信息的方式寻找雇主,在与雇主取得联系后向对方谎称手下有工人需要务工,以此骗取对方信任,并以人员到岗需要费用为由实施诈骗。其中被告人陈某某共同或单独实施诈骗6次,共计骗得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0650元,被告人马某某共同或单独实施诈骗5次,共计骗得8850元。具体如下:
1、2019年7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上述方式从被害人董某某处骗得1000元。
2、同年9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马某某通过上述方式从被害人白某某处骗得2000元。
3、同年10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马某某通过上述方式从被害人吕某某处骗得1150元。
4、同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马某某通过上述方式从被害人游某某处骗得3600元。
5、同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马某某通过上述方式从被害人徐某某处骗得1200元。
6、同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上述方式从被害人赵某某处骗得1700元。
7、同月22日,被告人马某某通过上述方式从被害人刘某某处骗得9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马某某已向被害人赔偿所有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汇款凭证、户籍信息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游某某、徐某某、董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等笔录:辨认、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或单独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部分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鲁婧
附:
1.被告人陈某某、马某某现均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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