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辽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东辽县**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20年4月20日,由东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4日,由东辽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6月1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86********,满族,小学文化,住东辽县**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20年4月15日,由东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4日由东辽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6月1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高某某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高某某,于2020年4月14日13时许,在本村二组村路附近,因本村二组等部分村民堵塞村路影响交通工具正常通行,东辽县公安局民警现场处置该警情时,上前暴力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陈某某、高某某先用拳将东辽县公安局安石镇派出所民警姚某某殴打,在东辽县公安局特警辅警杜某某上前制止时,陈某某、高某某又用拳将杜某某打到在地,高某某还用拳继续击打倒地的杜某某头部,后陈某某逃跑。陈某某在逃跑过程中,在路边拾起一块石头打中东辽县公安局特警张某某后脑,在东辽县公安局民警姚某某、邱某某继续追赶陈某某过程中,陈某某又拾起多块石头向民警打去,打在民警姚某某腰部后继续逃跑。张某某、姚某某、杜某某等人被送往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姚某某、张某某伤情属轻微伤。案发后,高某某在现场被抓获。陈某某于2020年4月20日到东辽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陈某某、高某某身份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邱某乙、徐某某、林某某、范某某、何某某、柳某某、赵某某邱志博、杜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姚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高某某,以暴力手段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金刚
检察官助理:孙福佳
2020年6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陈某某、高某某现居住于东辽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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