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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高某某诈骗案)_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81964********,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溪县,住巫溪县******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平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被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61969********,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住奉节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平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平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高某某、陈某某从重庆市乘车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7月31日上午7时许,二人流串至勉县大众公交公司车站附近,伺机寻找作案目标。在车站门口处发现正在等车的被害人罗某某后,陈某某便去与罗某某搭讪,高某某走到罗某某身边将事先准备好的“道具”(用一百块钱包住一盒烟,再把烟装进袜子里,看着像一沓钱)扔在地上后走开,这时陈某某将高某某扔的“道具”捡起来后提议要与罗某某分钱。陈某某带着罗某某走到车站附近的公厕边上准备分钱时,高某某走过来称自己刚才身上的一万块钱掉了,询问罗某某是不是捡到了。罗某某称自己没有捡到时,陈某某与高某某便提议让罗某某将自己身上的钱拿出来确认一下,罗某某便将自己包里用信封装的5000元现金拿出来让高某某确认,高某某看过后说不是自己掉的钱。此时陈某某将高某某扔的“道具”给罗某某,称刚才捡到的一万块钱二人平分,罗某某相信就将自己的5000元现金给陈某某,陈某某拿到钱后借机与高某某逃离现场。

2020年8月2日上午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高某某流窜至平利县中医院,仍然以“捡到钱包分钱”的形式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现金2700元后逃离现场。

2020年8月5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高某某流窜至湖北郧西县医院,用上述以“捡到钱包分钱”的相同手段,骗取被害人陈某甲现金4800元后逃离现场。

上述犯罪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辩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高某某供认不讳,被告人陈某某只作部分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世焕

2020年11月1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陈某某、高某某羁押于平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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