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诉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251979********,汉族,初中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住镇江市京口区**幢**室(户籍在镇江市润州区**路**号**室)。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因故未能执行),当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211979********,汉族,大学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住镇江市京口区**幢**室(户籍在南京市建邺区**路**号)。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2月至2018年8月间,刘某某、王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以北京**有限公司的名义(以下简称**公司),以设立多个运营中心负责管理全国各地的分公司、营业部的模式,通过电话、传单、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理财产品,以承诺保本高额返息为诱饵、与投资人签订《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2017年5月至2018年8月间,被告人陈某某经王某某介绍加入**公司第一运营中心,并在本市京口区**街**室设立镇江营业部(未实际注册)办公地点,负责在镇江地区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被告人陈某某作为镇江营业部负责人、被告人高某某作为业务经理,通过口头介绍等方式,宣传**公司推出的舒兰罗兰圣菲地产项目二期开发建设等投资项目,以6%-11%的年化收益率为诱饵,与投资人签订《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向姚某某、于某某、张某某、孙某某、谢某某等人吸收存款人民币计1400余万元,截止目前造成损失人民币50余万元。
2019年1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高某某被公安机关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抓获经过、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POS机交易记录、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刘某某、黄某某、谢某某、姚某某、张某某、于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高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彭 莉
2020年7月21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392159****);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8张。
3.赃款人民币200000元暂扣于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