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高翔、郭某某、颜某某等八人开设赌场案)_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刑诉〔2019〕133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00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9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1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高翔,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82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慈溪市**镇**村**路**号。2013年6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14年4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3月9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1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2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广东省陆丰市**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9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1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颜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51993********,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农民,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镇**村村**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9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621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乡**村**号,住慈溪市**街道**社区**路**号**室。因本案于2019年3月9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1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姜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6231998********,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乡**街**号,住福建省晋江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10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任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522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山东省莘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9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辜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51994********,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春县**里街镇**社**号,住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号楼**室。因本案于2019年3月9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高翔、郭某某、颜某某、张某某、姜某某、任某某、辜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八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合计四十五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颜某某、张某某、姜某某、任某某、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11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高翔及吴某某(另案处理)共谋组建微信群“A2拉手团”,单独或者伙同被告人郭某某等人通过拉手招徕沈某甲、沈某乙、李某某、蒋某某等赌客,经“A2拉手团”客服以推送赌客微信的方式,推送至“好声音”、“泰源”、“翡翠明珠”、“万利汇”、“皇家”、“皇爵”等网上抢红包赌“牛牛”、“梭哈”的赌博微信群,帮助赌博网站发展会员,从赌博群给赌客的返水中提成获利。在该团伙中,被告人陈某某、高翔及吴某某系股东;被告人郭某某负责介绍赌博群给“A2拉手团”;黄某甲、黄某乙、励某某、杨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拉手,负责将参赌人员微信推送给客服人员;被告人张某某、姜某某、任某某等人为客服,负责赌博网站广告推广及将赌客微信推送至各赌博群;被告人颜某某、辜某某为团队财务,负责赌博微信群返水款的核算、提成及分配。自2018年5月4日起至2019年3月11日止,“A2拉手团”接收各赌博微信群按参赌人员下注总金额的16%-20%比例的返水款、按参赌人头费返利共计人民币4000万余元(以下币种相同),“A2拉手团”从中分别按参赌人员下注总金额的0.5%-2%的比例、按参赌人头费返利的10%提成,累计获利200万余元,余下款项分配给拉手及参赌人员。

其中,被告人陈某某、高翔个人分别非法获利50万元左右;被告人郭某某自2018年6月12日至2019年3月8日结伙参与,个人非法获利6万余元;被告人颜某某个人非法获利10万余元;被告人张某某自2018年5月19日至2019年3月7日参与期间个人非法获利10万余元;被告人姜某某自2018年6月3日至2019年1月21日参与期间个人非法获利8万余元;被告人任某某自2018年5月22日至2018年10月11日参与期间个人非法获利3万元左右;被告人辜某某自2018年12月23日至2019年1月11日参与期间个人非法获利0.525万元。

到案后,被告人郭某某、颜某某、张某某、姜某某、任某某、辜某某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支付宝账单、银行账单流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刑事判处书、罪犯档案、人口信息等;

2.证人黄某乙、杨某某、励某某、黄某丙、彭某某、沈某甲、沈某乙、曾某某、李某某、蔡某某、盘某某、蒋某某、黄某甲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高翔、郭某某、颜某某、张某某、姜某某、任某某、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支付宝交易、银行账户明细光盘、移动硬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张某某、姜某某、任某某、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高翔、郭某某、颜某某、张某某、姜某某、任某某、辜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结伙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陈某某、高翔、郭某某、颜某某、张某某、姜某某、任某某犯罪情节严重,八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八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高翔、郭某某、颜某某、张某某、姜某某、任某某、辜某某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被告人高翔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郭某某、颜某某、张某某、姜某某、任某某、辜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颜某某、张某某、姜某某、任某某、辜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焕庭

20191216

附:

    1.被告人陈某某、高翔、郭某某、张某某现均羁押在慈溪市看守所;被告人颜某某现在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镇**村村**路**号家中候审(联系电话:1379923****);被告人姜某某现在福建省晋江市**镇**村**号**住处候审(联系电话:1815931****);被告人任某某现在山东省莘县**镇**村**号家中候审(联系电话:1306628****);被告人辜某某现在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号楼**室家中候审(联系电话:15880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 量刑建议书1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