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略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71969********,回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汉中市略阳县,住略阳县**街道**路**房,无业。因敲诈勒索、吸毒于1993年9月21日被原汉中地区行署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三年;因犯敲诈勒索罪于1997年5月27日被白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00年7月26日被原汉中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2月27日被略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8月13日被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5年9月27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1月6日被略阳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被告人魏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7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略阳县,住略阳县**街道**路**家属区**号楼**单元**室,无业。因犯抢劫罪于1989年12月28日被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吸食毒品于2006年7月12日被略阳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六个月;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0月31日被略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2月4日被略阳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6月30日被略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3日被略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8年9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略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略阳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略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魏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下午,被告人魏某某在县城闲逛时碰见被告人陈某某,便向其提议共同盗窃废铁变卖,陈某某表示同意。当日15时许,魏某某驾驶一辆踏板摩托车载陈某某来到略阳县兴州街道吴家营村中国石油加油站旁朱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住略阳县**街道**村**组)家院内,二人将院内一工棚下堆放的38.56千克废铁装入事先准备好的编织袋内,准备离开时被朱某某发现并追赶,陈、魏见状便将盗窃的废铁丢弃在原地向院外逃跑,朱某某为阻止二人逃跑,用石块对二人进行击打。逃跑过程中,魏某某驾驶的摩托车不慎摔倒,朱某某趁机撵至摩托车前,陈某某为抗拒抓捕从地上捡起一石块砸向朱某某腿部,同时魏某某也捡起地上的摩托车电池盖作出打砸动作威胁朱某某,后陈某某手持石块与朱某某对峙,魏某某趁机将摩托车发动后载陈某某逃离现场。经略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废铁价值人民币77元。经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右小腿损伤属轻微伤。
到案后,被告人陈某某、魏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废旧钢管、铜管、铁块、螺帽等,作案工具摩托车一辆,石块一块;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拘留证、逮捕证、略阳人民医院暨略阳县天津中医医院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检定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陈某某、魏某某前科劣迹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牟某某、张某某、陈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伤情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8.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魏某某在盗窃作案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以暴力相威胁,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被害人系老年人,被告人陈某某、魏某某均系累犯,二人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涉嫌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魏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略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志军
检察官助理:闫华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魏某某现羁押于略阳县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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