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刑一刑诉〔2020〕47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326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地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镇**社区**小区**号,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小区**栋**室。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8 年1月24日被淮安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2月1日解除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201199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地重庆市渝北区**街道**大道**号**小区**幢**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区**小区**室。被告人魏某某因涉嫌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8 年3月13日被淮安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12日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陈某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0年11月18日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份至12月份,被告人魏某某与陈某某在网络上联系并商议好,由被告人魏某某编写《冒险岛2》游戏的外挂程序软件,由被告人陈某某在网络上进行销售卡密获利,并按照比例对销售金额进行分配。后被告人魏某某编写《冒险岛2》游戏的外挂程序软件“冒险岛2【17.9.13】.exe”通过网络发送给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通过卡奥网进行销售卡密,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134054元。其中,被告人陈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39769元,被告人魏某某获取非法获利人民币94285元。
案发后,被告人魏某某主动投案,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均已全部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转账记录等书证;
2. 证人朱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魏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
鉴定意见书;
5. 淮安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验鉴定中心制作的电子证据
检查笔录;
6. 公安机关调取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魏某某提供专门用入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魏某某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魏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涟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倩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魏某某现均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卷宗光盘43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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