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一刑诉〔2020〕121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221986********,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号。2020年1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17日被依法逮捕,同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麦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21998********,汉族,高中文化,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村**号。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61984********,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涟水县**街道**村**组**号。2009年10月26日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20年5月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93********,汉族,高中文化,住绍兴市柯桥区**镇**村**号。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 姚栋,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欧阳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90********,汉族,高中文化,住湖南省新化县**镇**村**组**号。2020年5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21986********,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城固县**镇**村**组**号。2019年12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21992********,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北省任丘市**镇**村**号。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麦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欧阳某某、赵某某、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麦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欧阳某某、赵某某、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开始,李某乙(已判刑)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网络先后建立“三晋”系列和“赢天下” 系列QQ红包赌博群,利用发QQ红包猜尾数的方式进行赌博。期间,被告人陈某某、麦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欧阳某某、赵某某、李某甲作为该赌博群的“拉手”介绍社会人员进群赌博。
经查,被告人陈某某涉案赌资187万余元,非法获利4.6万余元。被告人麦某某涉案赌资115万余元,非法获利2.3万余元。被告人张某甲涉案赌资82万余元,非法获利1.6万余元。被告人张某乙涉案赌资38万余元,非法获利0.8万余元。被告人欧阳某某涉案赌资26万余元,非法获利0.6万余元。被告人赵某某涉案赌资22万余元,非法获利0.6万余元。被告人李某甲涉案赌资10万余元,非法获利0.3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乙主动投案,被告人李某甲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麦某某、张某乙、欧阳某某、赵某某、李某甲已退缴全部赃款;被告人张某甲退缴赃款31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取证据清单、聊天记录、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证人郝某某、李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麦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欧阳某某、赵某某、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提取笔录:手机提取笔录;
5.电子数据:支付宝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麦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欧阳某某、赵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麦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欧阳某某、赵某某、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陈某某、麦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属犯罪集团,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麦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欧阳某某、赵某某、李某甲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被告人张某乙、李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被告人陈某某、麦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欧阳某某、赵某某、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益超
检察官助理 施 敏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1599976****)、麦某某(1730885****)、张某甲(1536664****)、张某乙(1525851****)、欧阳某某(1869227****、赵某某(1358844****)、李某甲(1383279****)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四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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