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慈检诉刑诉〔2019〕158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黄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慈利县**公司公交车司机,住慈利县**镇**路**号。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19年7月12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慈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曾用名黄某丙,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63********,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慈利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9年7月12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慈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黄某乙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乙在慈利西汽车站乘坐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湘G*****八路公交车时,以《慈利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手册》(以下简称《手册》)为凭要求免费乘坐,陈某某拒绝并拿走黄某乙的《手册》,二人随即发生争吵。10时12分许,陈某某驾驶该公交车行驶至慈利县零阳镇火车站路段停车下客,黄某乙要求陈建华返还《手册》,并要求陈某某将车停在路边等待警察前来处理(当时车内仍有乘客十余名),陈某某不同意等待并驾驶公交车起步行驶,黄某乙见状便用右手抓住公交车方向盘要求陈某某停车,陈某某故意将双手脱离方向盘后又与黄某乙争吵,黄某乙遂将公交车方向盘向右拉了两下,后陈某某抢回方向盘继续向右打方向加速行驶,最终致使该公交车与公路右侧绿化带中的景观灯和行道树发生碰撞,造成车上多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公交车车头、景观灯灯柱损坏的后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诊断证明书、景观灯柱损坏赔偿明细、湘G*****公交车维修报价单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佘某某、李某某、朱某某、吴某某、向某某、唐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黄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在公共汽车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被告人陈某某作为驾驶人员,在公共汽车行驶过程中,与乘客发生争吵后双手脱离方向盘并违规操作方向盘,两人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二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瑶
2019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黄某乙现羁押于慈利县看守所;
2.证人名单1份;
3.刑事侦查卷宗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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