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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黄某某、刘某某开设赌场案)_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公诉刑诉〔2019〕47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3198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住南安市****村。陈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5月25日被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2月18日被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于2014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9月12日被开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21993********,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建始县,住建始县**镇**村,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9月12日被开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4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住剑阁县****,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9月12日被开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4日,陈某某、黄某某、刘某某三人入住开鲁镇**宾馆,由陈某某到从**公司取来25包(每包500个)印有网络赌博网站的鼠标垫。陈某某建立发放鼠标垫专用微信群,陈某某等三人采取微信联系的方式在开鲁县内各小区分头发放鼠标垫,案发前共计发放10000个印有网络赌博网站的鼠标垫。剩余鼠标垫(2500个)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扣押。

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侦查实验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刘某某三人在开鲁县内共计发放印有网络赌博网站的鼠标垫10000个,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刘某某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雇佣黄某某和刘某某发放鼠标垫,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因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和刘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陈某某系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刑罚的犯罪分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至四年,并处罚金两万元。判处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占国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开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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