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1152号
被告人黄玉和,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浙江省苍南县**镇**村**路**号,现住浙江省苍南县钱库镇黄车堡村复兴公寓2幢501室,因本案,于2020年1月1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2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现住浙江省苍南县**镇**路**号**室,因赌博,于2016年10月1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日。因本案,于2020年3月1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镇**村,现住浙江省苍南县钱库镇黄车堡村复兴公寓2幢501室,因本案,于2020年1月1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玉和、林某甲、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至1月16日,被告人黄玉和利用乡聊APP聊天软件组建“5-15不要超”赌博群,组织吕某某、郑某某、李某某、林某乙(该四人均已行政处罚)等100余名赌客到该群里以温州茶苑龙港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群内赌客按照温州茶苑软件输赢分数换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的方式结算输赢额,输赢款通过乡聊、微信或支付宝收付,被告人黄玉和在该赌博群内抽取头薪。期间,被告人黄玉和雇佣被告人林某甲在群里帮忙管理秩序及领取红包二十余天,每天支付被告人林某甲工资人民币100元。被告人陈某甲在明知黄玉和开设赌场的情况下,仍帮黄玉和领取群内头薪红包、垫付赌资等事宜达15天左右。经查,该赌博群经营一个月左右,被查获时群内成员109人,每天赌博人数有20人以上,赌客人数累计达200人次以上,赌资达人民币800000元左右,被告人黄玉和每日抽取头薪人民币1000元左右,总共抽取头薪人民币20000余元。被告人林某甲已退出犯罪所得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部;
2.书证: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丙、吕某某、安某某、郑某某、林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的证言、归案经过;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玉和、林某甲、陈某甲的供述;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手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玉和、林某甲、陈某甲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玉和、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莉莉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黄玉和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林某甲、陈某甲蜂被取保候审;(1895870****、13806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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