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31994********,广东省汕头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镇**乡**片**横巷**号。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潮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7日由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1241965********,江西省大余县人,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住江西省上高县**街道**路**号**栋**单元**室。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潮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7日由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经潮州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0月16日8时许,驾驶粤D4****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潮州市湘桥区安黄公路自西往东行驶至六亩村前路口时,适遇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该处自南往北沿人行横道通过路口,因被告人陈某某驾车上路通过人行横道时,没有减速让行,且对路面动态注意不够,遇情况措施不及时,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加之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通过人行横道时没有下车推行,致两车发生碰撞后王某某摔倒在地;在王某某倒地瞬间,适有行驶在被告人陈某某后方的被告黄某某驾驶粤UR****号小型普通客车,通过该处人行横道时没有减速让行,没有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且对路面动态注意不够,遇情况措施不及时,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致粤UR****号小型普通客车碾压王某某的身体,事故造成王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三车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陈某某及黄某某共同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应负本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王某某符合重型颅脑损伤并引发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的书证等为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树旭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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