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社检一部刑诉〔2019〕25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11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9*********,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河南省**县**乡**村。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8月6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社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4年4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91*******,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县**乡**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董某、被害人陈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与其妻子被告人黄某某再次因邻居陈某某于2013年夏抚摸黄某某胸部一事而生气时,黄某某提议找陈某某索要之前生气自杀的住院费用,随拿刀和陈某某一起翻墙进入陈某某家卧室内,二人以此为由向陈某某索要2万元未果后,陈某某持砖将陈某某头眼部打伤,后二人将陈某某家的金箭牌电动车推走。期间,黄某某趁人不备,将陈某某一部老年手机偷走。经鉴定,陈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金箭牌电动车价值2800元、老年手机价值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登记表等书证;2、现场勘查等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陈某某、陈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被告人黄某某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并强拿硬要他人财物,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社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丁 卓
助理检察员: 张宏哲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社旗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现住河南省**县**乡**村;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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