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4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广东省揭阳市,户籍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镇**巷**号之**。2019年12月31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2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4199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广东省揭阳市,户籍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农场**村**巷**号。2019年12月31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2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在本市黄埔区天鹿南路100号天鹿明珠KTV喝酒,后醉酒闯入他人消费的312KTV房并发生争吵。被害人纪某某(KTV的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被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殴打左锁骨、腹部等部位。后在312KTV房门口,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殴打被害人何某某(KTV的工作人员)的眼部。经鉴定,被害人纪某某、何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同日22时许,被害人何某某报警,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亲属向被害人何某某、纪某某赔偿了医药费人民币18000元,二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何某某、纪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3.证人吕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4.到案经过及谅解书等书证;5.勘验检查材料;6.伤情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7.视频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蔚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87676****;保证人:唐某某,联系电话:159020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662015****;保证人:林某某,联系电话:1832052****。
2. 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表》各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 穗埔检刑量建〔2020〕124号量刑建议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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