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于湛江市坡头区,身份证号码440804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路**号,住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4月2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南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26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南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26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村自己的小卖部开设赌场,接受他人私彩投注进行赌博,将接受他人的私彩投注上报给上线庄家陈某某,并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陈某某接受黄某某等下线私彩投注后,又上报给上线庄家“春某”,并从中抽头渔利。2019年4月26日22时许,黄某某在上述赌场接受他人私彩投注进行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被查获、扣押接受私彩投注的记录纸3张、账本2本、手机1部和赌资200元。被告人黄某某接受他人的投注金额累计人民币77369元。
2019年4月27日,被告人黄某某因本案被湛江市公安局南三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湛江市公安局南三分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冯某某、韩某某的证言;
3照片辨认及辨认笔录、照片制作说明;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
5检查证、现场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账本、单据等书证;
6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
7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的到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
8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的户籍证明及无犯罪前科证明;
9认罪认罚具结书;
10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等组织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邓建团
附:
1.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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