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719**********,汉族,高中肄业,中共党员,农民,住商城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毁坏财物犯罪,于2019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商城县公安局逮捕。5
被告人黄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719**********,汉族,初中毕业,中共党员,农民,住商城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于2019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6月19日被商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商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6月份,商城县某某某新型材料厂(简称某某砖厂)与商城县某某乡某某村签订租地协议,租用该村甲某某组、乙某某某组的部分土地用于砖厂建设,后该砖厂由于经营不善于2012年停止支付土地租金,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与孔某务(已起诉)一起多次向某某砖厂老板孙某文索要租金未果。2018年5月前后,被告人陈某某与黄某某、孔某务经预谋,在未经砖厂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雇请朱某新(已起诉)将砖厂拆除变卖,朱某新明知该砖厂系他人所有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将该砖厂所有的物品进行毁损、变卖,被告人黄某某与孔某务在现场协作拆除工作,该砖厂实际所有人张某发到现场多次制止未果。经查明:该砖厂变卖所得钱款合计为50万元左右,其中40万元按照约定由黄某某、孔某务分配给被租地农民,其余钱款由朱某新所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案发证明、到案证明、朱某涛销售废铁明细、租地协议、转让协议、解除合同通知书、砖厂租赁、征地明细、拆除现场照片等;2.证人孙某文、孔某彬、瞿某虎、陈某文、叶某侠、熊某、刘某银、汪某宏、龚某霞、朱某涛、董某军、何某瑞、刘某、高某鹏、熊某权、瞿某平、熊某平、胡某星、朱某新、孔某务、金某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发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故意毁坏他人私有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曹洪飞
检 察 员:余 涛
2019年9月4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商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共计364页;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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