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40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87********,彝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弥勒市人,农民,住弥勒市**镇**村委**街村**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无,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开远市人,农民,原户籍地开远市**镇**村委**村。因犯盗窃罪、诬告陷害罪于1996年9月23日被红河州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在未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到弥勒市**镇**村委**村、**村、**村等地,使用油锯、手锯等工具盗伐云南油杉共计14棵,然后使用陈某某的农用车将盗伐的云南油杉原木运输至**镇以7000余元的价格销赃给王某某(另案处理)。
经鉴定:弥勒市**镇**村委会**村、**村、**村砍伐林木的现场共计砍伐林木14株,活立木蓄积共计24.1405立方米,材积共计14.4843立方米。调查范围内林地权属为弥勒市**镇**村委会**村、**村、**村集体林地。
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陈某某、黄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秘密盗伐集体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红艳
2020年8月7日
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被羁押于弥勒市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3册;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4、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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