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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黄某某盗窃案)_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2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山东省莱西市,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阳市,住址:莱西市经济开发区**村。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盗窃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25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山东省莱西市,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阳市,住址:山东省莱西市**镇**村。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盗窃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于2019年11月13日早上预谋到莱阳市义乌商城山会盗窃,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义乌商城北门西一个卖胶水的摊位处选定一携带钱包的老人,示意被告人黄某某在旁掩护、望风后,被告人陈某某用事先准备的刀片割开老人王某乙上衣口袋内侧,将其放在衣袋内的钱包偷走。二人离开现场后被民警抓获,扣押内有人民币321.5元的被盗钱包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有查获经过、发还清单等书证;物证照片;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证人王某甲的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黄某某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为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慧慧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均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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