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621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住广安区**街**号**幢**单元**号。因诈骗,于2017年8月23日被岳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盗窃,于2018年9月21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行政拘留7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5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住广安区**路**号**幢**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5196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住广安区**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住恩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彭某某、陈某某、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彭某某、肖某某流窜至恩阳区登科寺街,以“山菠萝”冒充“火龙果”能治高血压、骨质增生、腰间盘突出等多种疾病为由,骗取蒲某某金耳环一副。后黄某某、陈某某以740元的价格将耳环卖给巴州区**街“**金银店”。经恩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认定价值为1710元。
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彭某某、肖某某窜至恩阳区义阳大道,以相同的手段骗取卢某某现金800元。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彭某某、肖某某窜至恩阳区商业街,以相同的手段骗取魏某某现金2000元。
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彭某某、肖某某窜至南江县人民医院附近,以相同的手段骗取谢某某黄金耳环一副。后黄某某、陈某某以840元的价格将该耳环卖给巴州区**街“**金银店”。经恩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认定该耳环价值为2020元。
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彭某某、肖某某在巴州区柳津小区柳津招待所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搜查证、搜查清单、收条等;2.证人许某某、姜某某、李某某、涂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蒲某某、卢某某、魏某某、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彭某某、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鉴定价格意见书;7.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彭某某、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彭某某、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彭某某、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彭某某、肖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到案后,陈某某、黄某某、彭某某、肖某某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彭某某、肖某某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洲
检察官助理:王曙光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 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95099****;被告人黄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98183****;被告人彭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98183****;被告人肖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960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补充材料 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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