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二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65********,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高新区**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
被告人黎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82********,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高新区**镇**村。于2019年12月3日到侦查机关投案自首,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人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8日,被告人黎某某、陈某某伙同高某某、潘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在茂名市高新区**镇**村开设翻摊赌场,以赌翻摊形式进行赌博活动。至2017年4月22日,民警对该赌场进行清查,该赌场共开设十五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黎某某无视国法,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黎某某系自动归案,能如实供述,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梦园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黎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00567****,保证人:梁某某。
2.案卷材料叁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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