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一部刑诉〔2020〕39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81965********,汉族,高中文化,系**晚报印刷工,住上海市静安区**路**弄**号**室。
被告人黎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11962********,汉族,初中文化,系**公司派驻**证券公司保安,住上海市静安区**路**弄**号**室。
上列两名被告人于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二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黎某某至本市静安区洛川中路608号被害人李某某经营的“众茶是”店铺门口,窃得李某某放于此的工艺品马槽一个后逃逸。经鉴定,涉案马槽(花岗岩、椭圆形、长75cm,宽30cm,高15cm)价值人民币2000元。
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黎某某被民警抓获,同日被告人陈某某接电话通知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到案后,被告人陈某某、黎某某起初供述不诚,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实2019年12月20日其发现放于本市静安区洛川中路608号“众茶是”店铺门口的工艺品马槽被两名男子窃走。
2.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制作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调取的监控录像,证实涉案马槽被窃经过。
3.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和《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从被告人陈某某处扣押被窃马槽并发还被害人李某某的事实。
4.上海市静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窃马槽价值。
5.被害人李某某出具的《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被害人谅解。
6.被告人陈某某、黎某某的供述及经确认的照片,证实二人如实供述共同盗窃事实。
7.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制作并出具的《上海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及《办案说明》,证实本案案发经过和两名被告人到案经过。
8.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调取的《实有人口基本信息》,证实两名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黎某某共同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黎某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两名被告人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岚
检察员:肖立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黎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北片)。
2.卷宗二册(含光盘三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二份。
5.《换押证》和《案犯身份卡》各二份。
6.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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