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7221995********,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初中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镇**村**号,现住广西浦北县**街道**路**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浦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浦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黎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7222001********,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初中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镇**村**号,现住广西浦北县**街道**路**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浦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浦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浦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至2020年5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因无钱花销,便在广西浦北县**街道**路**号**房内,用手机在“快手”、QQ等软件上发布可以贷款的信息,再以贷款需要包装费、手续费等为由,让被害人转钱到其所提供的微信、支付宝等收款账号上。被告人黎某某见其男友陈某某实施上述诈骗行为有钱可赚,便参与了陈某某的诈骗行为。其中,黎某某负责在“快手”、QQ等软件上查找、发布一些贷款广告,并提供自己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账号给陈某某用于收取诈骗所得的钱财;陈某某则与被害人在网络上进行交流,骗取被害人钱财,诈骗所得的钱均用于两人日常花销。经核算,共有田某某等七名被害人被诈骗,共被骗5102元人民币。
被告人陈某某、黎某某分别于2020年5月8日、2020年5月9日被抓获归案,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涉案手机、银行卡、现金人民币等物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田某某等7名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指认、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了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国权
2020年9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浦北县看守所,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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