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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龙某某故意伤害案)_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湾检未检刑诉〔2017〕4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镇**村**号。无前科。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镇**村**号。无前科。

上述被告人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5月16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6月21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9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2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8月8日、2017年10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龙某某等人与被害人岳某甲、岳某乙在大亚湾区交警大队事故中队调解室处理一起交通事故的赔偿事宜。12时许,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争吵,陈某某先动手抓住岳某乙的衣领,欲实施殴打。岳某甲见状拿手机砸向桌面,龙某某遂上前将岳某甲按在沙发上,用拳头殴打岳某甲的头部;陈某某用脚踢岳某甲的腹部,致使岳某甲的脾蒂破裂,后双方被警察拉开。

经鉴定,被害人岳某甲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2017年6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龙某某与被害人岳某甲达成和解协议,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龙某某使用暴力共同殴打他人身体,致他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敏婷

2017年12月21日

附:

1.二被告人现羁押在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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