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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龚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刑诉〔2020〕49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6198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户籍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住宁波杭州湾新区世纪城**苑**栋**室。2009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1年2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2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9月1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杭州湾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龚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11983**********,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大道**号**区**号附**号,住宁波杭州湾新区世纪城**苑**栋**室。因本案于2020年9月1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杭州湾新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30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杭州湾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龚某某经事先预谋,至宁波杭州湾新区世纪城**园**栋地下车库窃得被害人潘某某停放在此的本田CB****无牌二轮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8130元)。

到案后,被告人陈某某、龚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龚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对方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归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人口信息、收条、谅解书等;

2.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被告人陈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温春燕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被告人龚某某现在宁波杭州湾新区世纪城**苑**栋**室租房候审(联系电

话:1370735****);

2.《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3.《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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