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二部刑诉〔2020〕Z1561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77********,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镇**村**号,现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广场**幢**室。于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31日,秦某某、何某甲、郭某某、孔某某、张某某、吴某某、何某乙等七人(均已判决),聚集在合肥市包河区**酒店一房间内,将每个人之前各自寻找的多家建筑公司汇聚在一起,由孔某某、张某某统一制定商务标报价,对“柿树岗乡丁岗村安置点建设施工工程”项目进行围标。后上述七人将该工程项目投标报价分别传递给各自事前寻找的投标公司对该工程项目进行投标。2018年8月1日,该工程项目在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公示,云南**建设有限公司以367815795元的价格中标该工程项目1标段,桐城**工程总公司以299224534.62元的价格中标该工程项目2标段。以上两个中标公司均为孔某某、何某甲等人寻找。之后经过两次竞价,马某某以2600万元的价格竞得该工程项目1标段的实际施工权,郭某某以1100万元的价格竞得该工程项目2标段的实际施工权。目前已查证核实,唐某某(已判决)与何某甲约定,各自找公司交由何某甲统一安排投标报价,其中被告人陈某某帮助唐某某寻找**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参与“柿树岗乡丁岗村安置点建设施工工程”项目的围标。以上2家公司的投标报价均按照孔某某、张某某制定的报价进行投标。在本次串、围标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非法获利2.5万元(已退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 同案犯唐某某、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 证人证言:证人鲍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4. 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实施串通投标行为,仍为其实施串通投标行为提供帮助,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案件调查期间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判刑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凌云祝
2020年12月24 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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