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检公诉刑诉〔2020〕141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523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杭州厚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金某甲之光**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5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月至3月期间,杭州优某科技有限公司(系浙江吉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旗下一级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号吉某某大厦,以下简称优某公司)发布“曹操专车车辆贴膜采购项目”招标公告,被告人陈某甲得知优某公司发布公开招标公告后,向杭州保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某公司)实际控制人徐某某(另案处理)、温州利某某饰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股东潘某甲(另案处理)借用资质与其实际控制经营的杭州厚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某公司)进行围标,并最终由厚某公司中标后负责施工,中标项目金额为513.646万元。
2、2018年3月至5月期间,优行公司再次发布“曹操专车车辆贴膜采购项目”招标公告,被告人陈某甲再次向保通公司负责人徐某某借用资质与其实际控制经营的厚某公司进行围标,并最终由厚某公司中标后负责施工,中标项目金额为447.5535万元。
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陈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结果、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汇款单、授权书、刑事报案书、中标通知书、车辆贴膜服务合同、银行客户回单、工商档案、结算业务入账自助回单、员工个人信息表、合同付款清单、银行流水、营业执照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甲、徐某某、张某甲芳、潘某甲、谢某某、张某乙、张某丙、何某某超、赵某乙、李某某梁、刘某某、董某某、陈某乙、金某乙、祝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证物检查笔录;
6.电子数据:银行流水、电子合同及发票。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与他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菲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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