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街道**号。因非法经营嫌疑,于2019年6月2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经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经营罪
2018年9至10月,被告人陈某某经马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后,通过内地银行账户收取人民币、香港银行账户转出港币的方式,为吴某某(另案处理)兑换共计440万元人民币成港币。
2018年11月,被告人陈某某经马某某介绍后,通过香港银行账户收取港币、内地银行账户转出人民币的方式,为吴某某兑换港币为人民币共计177.504万元;2019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再次经马某某介绍,通过香港银行账户收取港币、内地银行账户转出人民币的方式,为吴某某兑换港币为人民币共计262.055万元。
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2017年6月以来,被告人陈某某向张某某、张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珠海建思科技有限公司陆续购买珠海市威美术信贸易有限公司、珠海市慧水权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魔睿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昌军富贸易有限公司、广州筱益贸易有限公司、珠海市惠金辉贸易有限公司、珠海市大旧云贸易有限公司、珠海市柒瑾薇贸易有限公司、珠海市美灰信贸易有限公司、泰州帝康茂商贸有限公司、无锡威斯柏电子商贸有限公司、泰州市晟达鑫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工商登记资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银行账户明细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 欣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三十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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