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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724号

被告人陈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26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镇**村委**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1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7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及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从刘某某(另案处理)处得知可以通过办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出售获利。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使用本人身份信息办理了“西山区**理发店”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材料,办理了“西山区**五金经营部”营业执照。并将其办理的“西山区**理发店”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出售给了刘某某,刘某某再转卖给他人。经查,被告人陈某所办理的“西山区**理发店”对公账户已被用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收款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工商登记信息资料、银行开户信息资料;2.证人刘某某、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4.手机信息勘验检查工作记录;5.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买卖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自丽琼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DVD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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