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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52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无业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号,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嫌疑,于2020年8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陈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以自已的身份资料办理了其本人为法定代表人的深圳市**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五金有限公司、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三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并利用上述营业执照在深圳市福田区办理了二个中国工商银行对公帐户(卡号:62326040000********、62326040000********)和一个中国农业银行对公账户(卡号:62284001270********)。被告人陈某某将以上三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及相应的对公帐户卖给他人,共获利人民币2500元。经核实,深圳市**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对公银行账户被用于冯某某被诈骗一案。

2020年8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深圳市龙华区**村**巷**号**楼**店被福田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涉案银行账户的开户资料和交易记录、涉案银行卡冻结表、微信交易流水和对手信息、涉案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银行卡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苏佩钦

                                               检察官助理 张晓妍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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