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419号
被告人陈瑞富,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70********,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地福安市**乡**村**号,住福安市**街道**房。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3月23日被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销赃罪,于2006年11月7日被福安市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2014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3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瑞富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10月间,被告人陈瑞富和徐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后,由被告人陈瑞富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并协助徐某某办理企业注册登记、企业营业执照、开立银行对公账户、U盾、电话卡等材料,被告人陈瑞富再以每份材料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徐某某。期间,被告人陈瑞富先后贩卖了福安市瑞富建筑材料经营部、宁德曜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福安市富良贸易有限公司、福安市瑞瑞电器店共四家企业材料给徐某某,共计得款人民币4000元。
2020年7月3日,被告人陈瑞富在福安市**街道下城河路口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证据清单、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等、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及福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各一份、福安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释放证明等;
2.证人徐某某证言;
3.被告人陈瑞富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被告人陈瑞富及证人徐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瑞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瑞富明知企业营业执照属于国家机关证件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瑞富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瑞富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署具结书,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幼清
助理检察官 王 震
2020年10月27日
附:1.被告人陈瑞富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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