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52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9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镇**村**组,现住贵阳市云岩区**路**组一出租屋。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本人身份注册贵阳**经营部、贵州**有限公司等四家企业后,将四套完整企业材料(含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财务章、法人签名章及对公账户、U盾、密码器等)出售给微信名为“倒计时”的男子,陈某某从中获利3000元。其中,贵阳**经营部对公账户因涉嫌网络诈骗被公安机关冻结。
2020年5月26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将被告人陈某某传唤到案进行审查。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营业执照、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存款开户认证、银行卡冻结详情单、微信交易记录等;
2. 证人叶某某证言;
3.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注册登记企业并办理对公账户后,将国家机关颁发的注册登记资料及对公账户出售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依法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宇
2020年9月22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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