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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涪陵区人,住重庆市江北区**路**花园**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同年12月20日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左右,强某某急需用款,认识了做贷款中介业务的被告人陈某某,经陈某某介绍,强某某成功办理了3万元左右的借款业务。后基于资金需求和还款压力,强某某又在陈某某的介绍下在**贷等处办理了网贷业务和信用卡。

2018年1月左右,由于经济状况不良和还款日期分散,强某某无法归还先前的贷款,被告人陈某某与强某某商量将强某某与其母亲张某某共有的位于重庆市北碚区**街道********的房产变更为强某某独有,然后以房产抵押贷款后还款。陈某某将该业务介绍给刘某某,刘某某等人为非法获利,便与强某某商谈需要准备的材料,由于强某某未找到冒充其母亲的代理人,陈某某便帮忙找到王某某,随后刘某某等人提供伪造的公证书等材料、王某某冒充强某某母亲的代理人到重庆市北碚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张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强某某与张某某共有的房子变更为强某某独有。强某某和陈某某为防止张某某发现产权已变更的情况,由强某某出资,陈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附近购买了一本不动产产权证书交于强某某放在家中。后刘某某等人帮助强某某使用变更后的不动产产权证书作为抵押从漆某某借款。漆某某借款到期后,陈某某又继续帮助强某某采取上述方式从宋某某、重庆**小额贷款公司等处借款用于还贷并收取了大量的费用。因强某某无法按期归还贷款,抵押的房产面临被法院强制执行的严重后果。

2019年9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了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后民警从强某某处提取到不动产产权证书一本。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强某某处提取的不动产产权证书中的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印文不是重庆市北碚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的印文之印章所盖印。从重庆市北碚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册内提取的(2017)甘酒证字第704号《公证书》的印文不是甘肃省阳光公证处提供的(2017)甘酒证字第704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复印件上的印文之印章所盖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产权证书》等物证;

2.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信息、重庆市房屋买卖合同、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2017)甘酒阳光证字第704号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强某某、毛某某、王某某、漆某某、郑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文)【2019】264号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黎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688页(光盘20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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