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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34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公民身份号码45032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桂林市临桂区**镇**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靖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为谋取利益,2020年3月起,被告人陈某某先后找到邓某甲、邓某乙、俸某某、栗某某、梁某某、盘某某、肖某某、彭某某、邓某丙、蒙某某、邓某丁、赵某某等人,并带领上述人员以其本人身份证件信息,通过中介代办公司先后在桂林、南宁等地,注册成立了南宁市**商行、南宁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桂林市**贸易有限公司等共计28家公司,并办理公司对应的对公账户(包含:营业执照、公章、法人私章、企业结算卡、U盾、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手机卡等),后以每套1200-2200元不等向上述人员收购28套营业执照在内的整套公司资料,再以每套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某(另案处理),非法获利1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王某某手机微信收藏夹内对公账户信息及照片、扣押决定书、银行流水信息、工商部门注册资料、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邓某甲、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买卖国家证件,扰乱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2年,并处罚金5000至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瑞琦

检察官助理:吕小妮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靖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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