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刑诉〔2020〕Z40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3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住遂溪县**镇**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日被徐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为谋取非法利润,被告人陈某某自2018年1月至2020年5月期间在遂溪县农村农业局植物检疫与病虫害测报站办理《植物检疫证书》10份后,以每张证书250元至300元价格贩卖给陈某丙(另案处理)用于调运林木。2020年5月20日14时许,货车司机任某某使用陈某某办理的《植物检疫证书》(检疫单证号:4408232000000100)从中山市、珠海市调运植物到海南省途中,在徐闻县检查站被查获。2020年5月25日,陈某某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扣押的手机、涉案的《植物检疫证书》等物证;2.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调取农业植物调运检疫申请书及证书及调检查询列表、微信指认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及同案人陈某丙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6、电子数据及附卷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国家机关证件而销售,侵犯了国家机关证件的公信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云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在徐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4.建议对被扣押在案的违法物品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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