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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晋江市**镇**村二里**号,现住址福建省晋江市**镇**村三里**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5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至12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将自己本人的身份证信息提供给洪某某(另案处理),并由洪某某找人代办了被告人陈某某名下的泉州**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南安****家具店、南安*****五金店、南安****玩具店四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后洪某某让被告人陈某某分别到中国农业银行泉州南安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安新华支行和中国工商银行南安仑苍支行办理了上述四家公司的银行对公账户。之后被告人陈某某将办理好的四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含营业执照正副本、公司印章和法人代表印章各一枚)和相应的对公账户信息(含银行卡、U盾及绑定的手机卡等资料)全部卖给洪某某,洪某某支付给被告人陈某某约人民币6000元。

2020年4月20日12时许,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在晋江市**镇***工业区抓获被告人陈某某。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报告、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对公账户开户材料、账户流水、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 

3、证人证言:证人洪某甲、洪某乙、洪某丙5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及同案犯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及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柳红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十二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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