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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38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02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来厦暂住湖里区**社**号**室(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万源市**乡**社)。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被告人陈某某至本市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本人身份注册了“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后将该公司营业执照等证件材料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贩卖给郭某某(另案处理),其于2019年1月18日收到郭某某支付宝转账人民币1000元。2020年5月11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湖里区**社**号**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2.书证: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私营公司基本信息、营业执照等;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搜查笔录等;5.其他证据: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买卖企业营业执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在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 琢

                             

                               202094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59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扣押在案的手机等物证暂扣于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

5.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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