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1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现住四川省蓬溪县**镇**号。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陈某某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因想到KTV上班,便通过微信向他人以人民币100元购买了一张名为“刘某某”的伪造居民身份证(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县**镇**村**组,公民身份号码5125271996********),后被告人陈某某携带上述身份证至莆田继续使用。2020年3月17日,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工作人员对租住在莆田市荔城区**街道**号楼**室的被告人陈某某进行疫情排查时,被告人陈某某使用上述伪造的身份证进行登记后被发现,随即被口头传唤到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杨某乙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出具的《鉴别居民身份证证明书》;5.勘验、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购买伪造的居民身份证一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翁晓燕
检察官助理:张冬冬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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