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7〕1825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乙,男,汉族,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40620196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宝某某指南街368号。2008年6月20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某某零八个月,2011年2月1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2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7年7月25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8月24日该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7年7月15日、9月25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16日12时0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无牌号三轮摩托车搭载李某某由我市横栏镇指南市场往古神公路方向行驶,途径我市横栏镇指南街中港桥下坡时,因操作不慎,与路边树木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后果。被告人陈某某立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法医鉴定,死者李某某符合钝性暴力作用于头面部致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经中山市公安局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后证实: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非汽车类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驾驶机动车违反装载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全部过错,李某某无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同年3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当日被刑事拘留。
破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家属已经赔偿李某某家属丧葬费人民币36000元,事故双方未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小强
2017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
3、视听资料光碟1张。
4、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待法院判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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