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陈**,男,1986年7月4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519860704****,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鹿邑县,现住鹿邑县张店乡徐庄****。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次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该案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2月27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15时19分许,被告人陈**驾驶豫PQS399号小型面包车沿镇平县平安大道自西向东行驶至金陵外国语小学门口东时,与自东向南左转弯的侯**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侯**受伤、电动车乘坐人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驾车逃逸。经事故责任认定,陈**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 涛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现羁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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