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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白检公诉刑诉〔2019〕32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01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罗晓平,四川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0510273905。

被害人袁某某(死亡),男,殁年49岁,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镇**村**组**号。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晚,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牌照号为川R*****的重型仓栅式货车在车门没有关好的情况下搭乘袁某某等人沿成都市货运大道由东向西方向行驶,当日20时25分行至成都市货运大道青白江区**镇**村处乘车人袁某某在关后车门时摔出车外,造成袁某某当场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袁某某的死亡原因为严重颅脑损伤。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置,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相关书证、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到案经过及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源

2019年11月21日

附:

1.侦查卷宗贰册;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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