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塘检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7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住**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平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03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号牌为贵JQ****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油岜方向往克度方向行驶,19时30分,该车行驶至平塘X991孤坪线(孤家坳至坪岩)03公里+500米(小地名:麻窝三岔路口)处时,该车与对向简某某驾驶的无牌号正在左转弯的电动三轮车(后载:周某某、周某)相撞,导致电动三轮车驾驶员简某某及三轮车乘坐人周某某当场死亡,三轮车乘坐人周某受轻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平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承担该起事故主要责任,简某某承担次要责任,周某某、周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平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平塘县公安局司法鉴定文书、黔南州中正科技车辆检验鉴定意见书、黔南州中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在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前来处理,在事故处理过程中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妥善处理死者前期安葬及伤者医治的相关事宜,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塘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海燕
检察官助理 赵昌敏
2020年8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居住在平塘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5860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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