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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Z22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5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301954********,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高中文化,务农,住陆丰市****村委会******号之一。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5月20日14时52分许,无证驾驶一辆悬挂粤NL****号正三轮摩托车沿**国道由东往西行驶至**国道****处(陆丰市**镇**村路口路段)时,碰撞到由南往北推行自行车的被害人某某甲,造成某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后,陈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陆丰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某某甲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家属与死者家属自愿达成调解赔偿协议,理妥民事赔偿,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及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事故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松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盘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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