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19〕41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街道办事处**寨居委会**庄村**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但无社会危害性于2019年9月25日经平舆县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措施。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31日5时13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豫QZY039轻型自卸货车,沿平舆县**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庄路口路段时,撞着行人杨某某(环卫工人),致使杨某某受伤后死亡,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道路事故,经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集体研究认定:陈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本人的供述和辩解;
2、书证:户籍证明、保证书一份、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各一张、杨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一张、无前科证明、认罪认罚承诺书一份、抓获经过、无工作非中共党员证明、平舆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情况说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复印件一份、谅解书一份、调解协议一份、驻马店仲裁委员会调解书一份、收条一份、调查评估审核表、调查评估意见 (2019)平司调字第321号;
3、鉴定意见
平公交认字【2019】第317号、海立鉴字【2019】车鉴字第1052号、海立鉴字【2019】车鉴字第1051号;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现场勘查三录一份,事故现场方位图一张、事故现场照片八张,尸体照片八张、陈某某呼气酒精检测照片一张;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现场视频录像光盘一张、执法记录仪录像光盘一张、讯问笔录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站在原地拨打求救电话等待救护人员及警察到达场, 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应当认定自首,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金梅
(院印)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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