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0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案发前系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霍州市,户籍住址霍州市**镇**庄**区**号,现住霍州市**桥**庄**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霍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霍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3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晋L****3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旧国道108线818km路段由东向西行驶,行至霍州市**矿家属区外路段时,将行人房某某撞倒,造成房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驾车逃逸,后经电话联系,民警在霍州市**加油站找到陈某某,并由其带领在霍州市**桥西侧找到肇事车辆。经霍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房某某不负本起事故责任。经山西省临汾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房某某系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2020年8月7日,在霍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及返还物品凭证;2.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霍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等;3.证人杜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2张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平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住霍州市**桥**庄**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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