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67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6日被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鲁Q032FL重型自卸货车,沿省道231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兰陵县向城镇作字沟村北路段时,与孙某甲驾驶的鲁Q181DV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车载孙某乙)相撞,致孙某乙受伤,孙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身份信息、发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证人孙某乙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岚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兰陵县***镇**村小区;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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